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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3-11-08 17:15:28 打印 字号: | |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同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胡晓云